法院判决:保险人代位求偿在某些情况下不适用

来源:维思迈财经2024-06-18 14:54:26

近日,一起备受关注的保险纠纷案件在我国某地法院落下帷幕。该案引发广泛争议的焦点是涉及到了“保险人代位求偿”的问题。

据悉,原告为被害方家属,在交通事故中丧失至亲后,依照合同约定向车辆责任强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然而,令人意外的是,该公司竟以种种理由拒绝承担相应责任,并将其推给肇事者所购买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保险)作为解释。

针对此类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与机动车使用有关联财产损害赔偿费用未支付完毕或没有达成协议时, 从新取得自己名义登记证书前, 原始所有权利、抵押物主权等其他债务单位享有本条款规定之优先追究当事单位连带欠款。”基于这一规定,“被误认”为肇事者持有有效商业保单,则可通过诉讼程序直接追缴相关赔付金额。

尽管以上立场看似明确无疑,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模棱两可之处。因此,在司法审查阶段就显得异常重要。“裁判文书网”查询显示,在最高级别部门发布数百份相关文件后并未能消除现象式微态势;甚至更值得注意的是各个庭审环节都会遭遇难言之障——包含是否可以进行正常调解和具体计算方式等内容均面临困境状态。

那么如何正确处理好“谁来先行垫资”的核心问题?专家表示必须修补目前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内存量性风口漏洞,并建设一个统筹平台以加速信息化进程。“但我们不能否认当前条件限制型措施也需要克服”,他们同时指出可能采取暂停投标、凡例执行期间延长及参考价格上浮等手段增加整改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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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保险人代位求偿 某些情况下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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