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争议,指定受益人关系与实际不符怎么认定

1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3-08-22

2023-08-22 18:58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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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2、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3、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没出过险的车主可能觉得这不是问题,“我修车花多少钱,保险公司就应该报销多少钱”,可现实生活中不是这么回事。 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流程,是要求车辆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去找保险公司的定损员确定损失项目和金额,出具《车辆损失定损单》。 汽修厂根据保险公司定损单上面项目和金额,进行维修,并最后收取维修费用,开具发票。简单一句话“汽修厂是根据保险公司定损单修车的”。这是过去约定俗成的业务流程,绝大多数事故都是这样处理,对车主来说,没有麻烦。但是,这其中也会遇到特殊的情况,比如维修厂要求的维修金额高于定损员核定的损失金额。

  “对不起,你的保险公司定损价格太低,我们修不了。”当出现这个状况,车主的麻烦就来了。 可怜的车主,往往在保险公司和汽修厂之前往复沟通,着急上火,还解决不了问题。作为被保险人,有权力决定在哪里维修,保险公司只能推荐,不能强制。当确定维修单位后,保险公司会根据该维修企业的资质,与汽修厂商定维修价格。 请车主注意,这里是“商定”,即保险公司理赔员与汽修厂的维修接待员,商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维修价格。在这过程中,必然存在“汽修厂想多要点,保险公司想少给点”的博弈,但是这个博弈最终能够达成一致。作为车主来说,把我的车保质保量的修好就行,定损金额的高低,和车主本身没有关系。定损金额高低只是关系到汽修厂在这单维修业务中的利润多少而已。 所以,当遇到“定损价格争议时”,车主一定要冷静处理,让保险公司的定损员和汽修厂双方沟通解决,不要为难我车主,更甭想拿车主当筹码要挟另一方。

  “我是汽修厂的上帝,也是保险公司的上帝,上帝很忙,你们两个争议,你们自己解决。”万一,遇到强硬的汽修厂或者保险公司怎么办? 车主可以横向比较一下。到底是保险公司真的定损价格低,还是汽修厂要价高,无非就这两种情况嘛。
  不排除保险公司定损员是个新手,价格尺度把握不准确,定低了的情况。那就让保险公司派这个查勘员的上级领导或者帮带的师傅处理一下,一般就能够解决。 如果是汽修厂要的价格高了,当地相同资质的汽修厂都能接受的价格,只有这家就接受不了,那就换一家维修嘛,没有必要受这份气。A6专家总结一句话“定损价格高低,够修车就行,和车主没关系。保险公司和汽修厂怎么博弈都可以,就是不能让车主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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