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慢性病医保政策

1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3-06-08

2023-06-08 18:00活跃答主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就诊结算先用固定帐户。固定帐户用完后,有慢性病特殊病的人员,慢性病特殊病进入门诊自付段,自付段用完后,进入慢性病特殊病专项门诊。门诊自付段暂定为360元。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发生的专项门诊费用按下列办法结算。



(一)下列经二级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认定的慢性病和特殊病的门诊费用暂定为专项门诊费用:



1、慢性病:糖尿病、高血压(II、III期)、慢性乙型活动性肝炎、精神病、严重慢性肾功能不全、甲亢、甲减、类风湿性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2、特殊病:非住院恶性肿瘤放疗、化疗。



(二)凡有专项门诊费用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或相当于个人账户的资金用完后,实行封顶和按比例报销的办法。一种慢性病全年可结算费用的封顶线为2000元,同时患有两种以上慢性病的封顶线为4000元,由统筹基金分别按在职、退休人员支付60%和75%;特殊病的封顶线为4000元,由统筹基金分别按在职、退休人员支付70%和85%。



(三)患有上述慢性病以外的慢性疾病,连续两年门诊可结算费用超过2000元以上的,且需要长期服药的人员,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参照列举的慢性病结报。慢性病认定申请需携带医保卡或者身份证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领取慢性病体检表,每年5月开始,5月底结束

查看其他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