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公积金贷款后的房产证归属权之争

来源:维思迈财经2024-02-03 19:47:33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购房需求不断增长。为了满足民众对于住房的追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并推行了公积金贷款制度。然而,在享受这项福利的同时,借款人却陷入了一个困扰他们多年的问题——公积金贷款后所购买的房产证到底归谁所有?

在调查中发现,《物权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以个人名义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合同备案手续或者实施首次销售活动时,应当将该契约、网签备案等文件载明其婚姻状况。”也就是说,在夫妻共同申请且由配偶提供担保情况下进行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默认认定为家庭成员共有。

然而,在很多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漏洞与纠纷。一方面,部分未结婚但已持有户口本相片页或者婚姻登记证明的人员通过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以个人名义购买房产并办理相关手续。另一方面,在夫妻共同申请但只由一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是否属于该配偶仍然存在争议。

为了解这些问题,我们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和当事人,并对部分案例进行深入调查。在其中一个典型案例中,小张与小王是已结婚夫妻, 小王作为借款主体向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并成功购得新房。然而,在两年后他们离异时却发现原本归小王所有的房子竟被法院判定为共有财产需要平均分割。

此外, 在某地区还出现过类似纠纷:A先生想要将自己名下唯一一套经公积金贷款购得的商品住宅转移给其父母作为赡养老人之用;B女士则希望能将因丈夫不幸去世导致无力按揭付清、即使逾期也未依约返还其使用权的房产转移给自己的孩子。然而,这两位当事人都在办理过程中遭遇了来自相关部门和银行方面对于贷款购房后继承、赠与等情况纳入公积金管理范围进行限制。

业内专家指出,在目前法律规定下,由个人名义申请并获得土地使用权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以此登记取得商品住宅预售许可合同备案手续或实施首次销售活动时所形成契约应视为婚姻状况共有;但是, 在离异、分居、丧偶等特殊情况下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判定。同时也呼吁立法机关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明确公积金贷款购买房产证归属问题。

总之,《揭秘:公积金贷款后的房产证归属权之争》系列报道旨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倡导解决这些悬而未决的问题。通过深入调查和采访多方意见,我们希望能够促使相关部门加快推进相应改革措施,保障借款人的权益,为我国住房市场提供更加稳定和公正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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