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平仓的法律规定?

来源:维思迈财经2022-12-11 00:38

强行平仓的法律规定

《证券法》第128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其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承销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合并管理,统一规范和行使职责。证券公司合并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承销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法》第130条,证券公司合并,其注册资本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公司合并,应当组成并购委员会,由并购委员会提出并购建议。 《证券法》第131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经纪业务、承销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合并管理。

强行平仓的几种情形

1. 客户交易账户中的保证金余额不足。2. 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强行平仓后保证金余额小于零。3. 客户持仓合约的浮动盈亏、持仓保证金、可用资金余额三者之和大于其交易保证金,但客户交易保证金余额小于合约保证金,交易所按持仓合约的总持仓量的大小对持仓保证金余额进行比例调整。

强行平仓的界定

强行平仓的界定,一般是指交易所或结算机构在合约交割期或交割期以前对合约进行强行平仓。交割期的强行平仓,一般发生在交易所或结算机构对某一客户或某一合约强行平仓。交割期的强行平仓的一般做法是:1 交易所或结算机构在交割期前的一个或两个营业日(一般是前一营业日)宣布对某一客户或某一合约强行平仓。2 强行平仓的具体措施一般由交易所或结算机构下达。3 强行平仓的具体操作一般由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计算机交易系统实施。

强行平仓的风险

1、强行平仓是风险。2、这个风险是双向的,即对做空者,对做空者。3、这个风险的大小取决于:1)做空者数量(做多数量)。2)市场流动性,即做空者(做多者)的止损价格。4、如果做多者数量小于做空者数量,即做空者止损价格小于做多者止损价,那么,做多者会爆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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