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3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3-07-06
2023-07-06 19:59活跃答主
依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09〕4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2023-07-06 19:59活跃答主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每月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023-07-06 19:59活跃答主
1、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标准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标准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护理费标准: (1)完全护理依赖:护理费按本人工资的60%支付; (2)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费按本人工资的50%支付; (3)部分护理依赖:护理费按本人工资的4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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