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后结扎产假

2条回答来源:维思迈财经2023-07-06

2023-07-06 19:58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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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1年修订)第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怀孕不满10周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10周不满16周流产的,给予30天的产假;怀孕16周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2023-07-06 19:58活跃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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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9条第3款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的情形外,女方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经审批同意,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根据上述规定,浙江省的产假期限如下:1、正常产假90天。2、晚育假增加30天。3、难产假增加15天。4、多胞胎生育假增加15天。5、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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